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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连家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4)玉中刑执字第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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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连家国,男,1991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澄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连家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75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连家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连家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连家国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新柱审判员:刘春梅人民陪审员:岳元辉

书记员:王韬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