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超,男,1989年5月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易门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峨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峨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顺平审判员:刘春梅人民陪审员:倪斗沙
书记员:王韬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