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段晓光,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华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晓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75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段晓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段晓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晓光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新柱审判员:刘春梅人民陪审员:岳元辉
书记员:王韬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