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敏(绰号“飞飞”),原,现在重庆市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2008)沙法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9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王敏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敏在2011年8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敏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学文审判员:李庆代理审判员:吴宝山
书记员:张霁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