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成敏,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0)昌刑初字第12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成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成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成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成敏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成敏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3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小玲审判员:杨宏林代理审判员:李云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