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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秀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永执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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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秀琴,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秀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刘秀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3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门面房一套。被执行人刘秀琴未按时履行。经督促,2014年1月14日被执行人刘秀琴返还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门面房一套。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房屋已交付法院不再执行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4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奎德代理审判员:严锡明代理审判员:杜治国

书记员:张雪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