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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袁菲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鄂硚口执字第0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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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西街**。法定代表人孙宝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菲菲,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菲菲五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菲菲的银行存款458646.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长江

书记员:夏建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