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西街**。法定代表人孙宝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菲菲,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菲菲五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菲菲的银行存款458646.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长江
书记员:夏建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