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安化县安林木材有限公司与廖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安法执字第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安林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平,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廖章,男,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安林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按照本院(2010)安法民一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86990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案件执行费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至此,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安法民一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由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段海胜

书记员:唐文君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