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安伟,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刘金中,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牟县九龙镇。被执行人张增发,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安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金中、张增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管民二初字第866号,责令被执行人刘金中、张增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金中、张增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金中、张增发存款本金人民币16925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白勇审判员:武慧鑫审判员:季楠
书记员:樊彦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