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汤礼兵。被执行人:李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萍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汤礼兵返还钢管746.6米、套管19根及相应租金;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50元。但被执行人李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萍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荣俊
代理书记员:余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