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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汤礼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0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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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汤礼兵。被执行人:李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萍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汤礼兵返还钢管746.6米、套管19根及相应租金;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50元。但被执行人李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萍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荣俊

代理书记员:余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