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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邓忠明申请执行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绵高新执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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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忠明,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20日,现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刘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2980.46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福林

书记员:李茂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