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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白旭飞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沈刑执字第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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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白旭飞,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辽宁省彰武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沈河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旭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认为,罪犯白旭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3年10月31日,罪犯白旭飞多次获记功奖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白旭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旭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军审判员:秦艳芳代理审判员:项前

书记员:王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