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凯博,男,生于1993年10月10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麦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凯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多次奖励,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中,服从分配,积极肯干,吃苦耐劳,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凯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罚金全部交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凯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卫红审判员:汪文代理审判员:闫青春
书记员:程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