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严智军,男,生于1985年10月19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4日作出(2011)天秦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智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按时完成任务,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服从分配,积极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争做好事,乐于助人,照顾老残病犯。2012年被评为狱内劳改积极分子,受到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记功表扬奖励表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严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严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卫红审判员:汪文代理审判员:闫青春
书记员:程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