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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钟某银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2013)江蓬法执字第32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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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钟某银,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钟某银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江蓬法刑初字第6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蓬法执字第32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文彬审判员:李嘉林代理审判员:陈纪豪

书记员:梁沛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