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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余某泉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2013)江蓬法执字第3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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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余某泉。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余某泉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江蓬法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蓬法执字第31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黄文中审判员:袁建强代理审判员:谭广森

书记员:李伟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