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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渠占泉与郑二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阜民执字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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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渠占泉。被执行人郑二山。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俊林审判员:王惠生审判员:张玉堂

书记员:李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