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渠占泉。被执行人郑二山。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俊林审判员:王惠生审判员:张玉堂
书记员:李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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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渠占泉。被执行人郑二山。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俊林审判员:王惠生审判员:张玉堂
书记员:李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