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新兰,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迁安市花园小区**楼**。被执行人甘立军,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大辛庄镇大辛庄村
申请执行人张新兰与被执行人甘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1)遵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0000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遵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陈术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