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传怀。被执行人李和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怀与被执行人李和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和廷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3)高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蔡雁飞
书记员: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