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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武纪停与高唐县东方沙发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高执字第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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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纪停,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高唐县东方沙发厂,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王国昌,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纪停与被执行人高唐县东方沙发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高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唐县东方沙发厂所有的房产查封。申请执行人武纪停于2014年1月10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晓强审判员:孔凡章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刘善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