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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岳晓红、张洪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4)阳恢执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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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岳晓红,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洪祥,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兆海,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闫忠华,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道先,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朝达,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岳晓红与张洪祥、张兆海、闫忠华、张道先、赵朝达借贷纠纷一案,已经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洪祥、张兆海、闫忠华、张道先、赵朝达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晓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洪祥、张兆海、闫忠华、张道先、赵朝达的银行(工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金岭执行员史衍魁执行员郭士强

书记员:孟凡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