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焕兵。被执行人葛凤美。被执行人冯金学。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1日审结,该案(2013)诸贾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金学银行存款2442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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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于焕兵。被执行人葛凤美。被执行人冯金学。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1日审结,该案(2013)诸贾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金学银行存款2442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