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金友。被执行人辛征。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审结,该案(2013)诸昌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辛征之妻王洪英(身份证)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辛征及其妻王洪英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奎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