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信江。被执行人陈立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信江与被执行人陈立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立叶已按(2013)源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执字第88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
代理审判员:王东宝
书记员:张艳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