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伟,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自来水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吴伟,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南麻镇侯家官庄村。被执行人:周在峰,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南麻镇西上高庄村。
申请执行人周伟与被执行人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伟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在峰支付部分执行款后,申请人申请撤回对周在峰的执行申请。现本案被执行人吴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周伟向本院申请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法执字第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吴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崔宝利审判员:郗新龙审判员:崔宝春
书记员:刘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