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永春。被执行人唐启家。被执行人初玮(系被告唐启家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永春为与被执行人唐启家、初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3)即民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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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永春。被执行人唐启家。被执行人初玮(系被告唐启家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永春为与被执行人唐启家、初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3)即民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