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良超。被执行人青岛鑫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法定代表人纪玉兵,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吕良超与被执行人青岛鑫泰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370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5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人民陪审员:殷梦鹃人民陪审员:宋晨
书记员:张月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