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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姚杰与苏建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北执字第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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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杰。被执行人苏建磊。

申请执行人姚杰与被执行人苏建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家全代理审判员:李国艳代理审判员:赵杰

书记员:刘亚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