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继宁。委托代理人石胜美。被执行人杨青平。
申请执行人王继宁与被执行人杨青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杨青平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继宁各项损失共计12617.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续给付了执行标的款1261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639.18元,向本院并纳了案件诉讼费及执行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晓虎审判员:王有军代理审判员:郑琼
书记员:刘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