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金泉小区。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梓门桥镇。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的(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4年1月13日,因被执行人彭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4)株石法执字第5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陈善文
书记员:何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