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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袁某某与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株石法执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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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金泉小区。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梓门桥镇。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的(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4年1月13日,因被执行人彭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4)株石法执字第5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陈善文

书记员:何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