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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汤某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株石法执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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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太平寺村。被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县跳马乡嵩山村大冲坪组。

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4年1月13日,因被执行人李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4)株石法执字第11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陈善文

书记员:何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