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太平寺村。被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县跳马乡嵩山村大冲坪组。
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4年1月13日,因被执行人李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4)株石法执字第11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陈善文
书记员:何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