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传文。被执行人:叶华忠。被执行人:郑利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传文与被执行人叶华忠、郑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华忠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利华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水岸心境15幢7单元1501室的房产,但该房产已设定了足额抵押。另被执行人郑利华承诺每季度按期还款18000元,被执行人名下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甬海执民字第4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甬军审判员:陈杨审判员:张磊
代书记员:张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