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济南汇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晓军,经理。被执行人柏武,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宁海利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法定代表人黄修河,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汇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柏武、济宁海利特化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槐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槐执恢字第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昌珉执行员刘志林执行员李明亮
书记员:高千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