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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黄某某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古执恢字第0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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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46年8月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文兴里,身份证号码2107821946********。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之夫,1949年6月16日出生,满族,住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凌河区文胜里,身份证号码2107271966********。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2)古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重新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2)古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志

书记员:马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