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均财,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孝军,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申请执行人杨均财与被执行人王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荣人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我院执行过程中,我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孝军银行存款,现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人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