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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均财与王孝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荣恢执字第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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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均财,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孝军,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申请执行人杨均财与被执行人王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荣人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我院执行过程中,我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孝军银行存款,现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人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