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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韩小芬与迟心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荣执字第15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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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小芬,女,1972年4月23日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迟心杰,男,1968年10月3日生,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小芬与被执行人迟心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请求,该案已执结。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荣人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人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宁小杰审判员:于海明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