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纪学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周德芳,女,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明祥,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马六如,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纪学军、程某某、周德芳、张明祥与被执行人马六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内容,被告马六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纪学军、程某某、周德芳、张明祥各项损失合计236590.31元。因被执行人马六如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纪学军、程某某、周德芳、张明祥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六如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做本次程序终结处理,依照有关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勇审判员:向群霞审判员:王利顺
书记员:孙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