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海平。被执行人珙县协州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宜珙执字第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秦孟驰
书记员: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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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海平。被执行人珙县协州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宜珙执字第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秦孟驰
书记员:李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