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华彬、黄萍、黄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宜珙执字第4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华彬。申请执行人黄萍。申请执行人黄洁。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宜珙执字第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秦孟驰

书记员: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