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艾桂生,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刘岩,24岁,被执行人朱占学,男,45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王奔镇仕家子村八屯。
艾桂生,男51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那木乡那木村。燕立军诉艾桂生、朱占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3)双郊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朱占学、艾桂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赔偿燕立军车辆营运损失费人民币2774、79元。案件受理费35元,朱占学、艾桂生各负担7.5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朱占学、艾桂生与燕立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朱占学一次性给付燕立军赔偿款2500元,余款部份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艾桂生用此案赔偿款2774、79元抵顶(2013)双法执字第405号执行案件中燕立军应赔偿艾桂生欠款中的一部份执行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郊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