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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宁润祥敲诈勒索、爆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三刑执字第0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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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敲诈勒索文书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宁润祥,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三门峡市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9日作出(2004)湖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宁润祥犯敲诈勒索罪、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26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于2008年1月30日以(2008)三法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另于2010年1月20日以(2010)三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另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三刑执字第11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4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宁润祥采用邮寄电脑合成的带被害人头像的淫秽照片和恐吓信、投放爆炸物、实施爆炸、打恐吓电话等手段,多次敲诈他人财物18次,价值3432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爆炸罪。罪犯宁润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宁润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本院认为,罪犯宁润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宁润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1月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占通审判员:苏国娜人民陪审员:张敏

书记员:马志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