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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美红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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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美红,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9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美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美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李美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美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2年4月获得表扬;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美红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美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文华审判员:文翠芳代理审判员:苏振业

书记员:陈健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