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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效连刑事裁定书

(2014)宜刑执字第0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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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效连,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系病残犯。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六监区服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8日作出(2004)亳刑初字第0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效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效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420元。陈效连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以(2005)皖刑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效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效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420元。2007年6月2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2月9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主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28年12月8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陈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及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在从事值星员一职中,能够坚守岗位,积极协助干部维护监舍内秩序。该犯共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法律文书情况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及思想汇报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陈效连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罪犯陈效连在减刑以来的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规定》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效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27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庆华审判员:王萍审判员:程非

书记员:徐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