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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剑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三刑执字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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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黄剑,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4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2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7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5月15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6年9月19日、2008年9月27日、2010年10月20日、2012年11月8日作出(2006)三刑执字第1066号、(2008)三刑执字第1326号、(2010)三刑执字第1967号、(2012)三刑执字第2459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刑1年5个月、2年、2年、1年9个月。(刑期至2014年8月25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考核期内累计获达标分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黄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至2014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审判员:张金生审判员:兰峻锋

书记员:俞林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