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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彭俊麟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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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彭俊麟,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衡中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俊麟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管制二年,并处民事赔偿63024.6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5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75分,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2013年一、二季度改造质量评估为“较好”档、“好”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节能灯加工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4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及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于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俊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俊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审判员:曾辉审判员:胡明华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