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乐,现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服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鄂荆门刑终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李乐在服刑中获监狱一次表扬,三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一次表扬、三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新审判员:黄祥保审判员:吴亚军
书记员:鲁习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