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飞飞,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罪犯任飞飞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3年12月16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任飞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表扬、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飞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表扬、记功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及同监室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任飞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飞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0月5日起至2014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玲审判员:安勇代理审判员:任立新
书记员:孙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