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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林华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常刑执字第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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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挪用公款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林华,原系湖南日报发行有限公司桃江站副站长。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9)桃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悔改表现突出,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刑期至二○一五年六月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林华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主动协助干警维护监内改造秩序,敢于同违规违纪现象作斗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因黑板报评比获奖励分0.5分,2013年因6S规范获奖励分0.5分,2013年因值班履责获奖励分2分,2013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奖励分5分。该犯在改造中,考核截至2013年11月底,已获记奖励分120分。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次。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林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林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四年三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龚力审判员:黄志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