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
申请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孩子抚养费49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刘某乙履行了给付4950元的义务,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用。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4)白水执字第0000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郭亚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