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三妹、付杵兴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韶乳法执字第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文忠,局长。被执行人付杵兴,男,1977年5月19日生,汉族,广东省乳源县人。被执行人陈三妹,女,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广东省乳源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计生征决(2013)第11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13)韶乳法行非执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付杵兴、陈三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付杵兴、陈三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付杵兴、陈三妹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82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平生

书记员:黎守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